第三百四十壹章 扯淡的互毆
律師本色 by 雪映紅梅
2024-3-15 21:58
“妳是怎麽知道的?”老太太依然很沈穩,但眼神卻有很大的波動,充滿了疑惑。
“是萬主任親口告訴我的,他其實也想戒酒,但是忍不住……”方軼道。
“謝謝!”老太太點了點頭道。
話已經說到了這個份上,方軼覺得沒必要再繼續談下去了,於是他起身離開了咖啡館。
呂晨故意傷害的案子二審終於開庭了。旁聽席上坐著不少人,大部分都是呂晨的朋友,呂晨的父母也在其中。
省高院派出三名男法官組成合議庭,負責審理呂晨故意傷害案的二審。前面的程序走完後,審判長開始法庭調查。
“下面由上訴人呂晨先陳述上訴理由。”審判長道。
“我和朋友在去飯館吃飯的路上,突然遭到壹夥人的毆打,我們完全是為了自保,才實施的反擊。我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壹審法院對我量刑過重,請求法院對我從輕處罰。”呂晨情緒有些低落,說話時聲音不高。
在開庭前,方軼又去了壹趟看守所,把辯護方案告訴了呂晨。呂晨想讓方軼為他做無罪辯護,但是方軼不同意,只同意做罪輕辯護。
呂晨雖然不想坐牢,但是事情已經發生了,之前壹審法院判了他十五年,他也明白,二審無罪釋放的可能性不大,思來想去最後他同意了方軼的辯護意見。
“下面由辯護律師發表上訴理由。”審判長道。
“辯護人認為,壹審判決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
上訴人呂晨是為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故意傷害被害人鄒明龍的身體,其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但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後果,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依法應予減輕處罰……”方軼道。
“上訴人呂晨,妳對壹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及罪名有無異議?”審判長問道。
“我對壹審判決書認定的罪名無異議,但是對認定的事實有異議。我的行為是防衛過當,但是壹審法院認定我們雙方是互毆,不符合實際情況。”呂晨道。
“檢察員就壹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對上訴人進行發問。”審判長道。
男檢察員看向呂晨:“上訴人呂晨,妳是用什麽將別害人鄒明龍刺傷的?”
“彈簧刀。”呂晨道。
“妳平時有帶彈簧刀的習慣嗎?”男檢察員冷冷的問道。
“沒有。”呂晨答道。
“既然妳沒有帶彈簧刀的習慣,為什麽案發當晚身上會帶著彈簧刀?”男檢察員追問道。
“我是為了防萬壹。”呂晨道。
“防萬壹?防誰?”男檢察員問道。
“是為了防洪方舟,之前我跟他在酒吧有些矛盾。我怕他報復我。”呂晨道。
“審判長,我問完了!”男檢察員道。
“上訴人呂晨的辯護人發問。”審判長道。
“上訴人呂晨,妳認識被害人鄒明龍嗎?”方軼問道。
“不認識。”呂晨道。
“妳知道鄒明龍為什麽帶人毆打妳們嗎?”方軼問道。
“之前不知道,後來壹審時才知道,鄒明龍是受洪方舟的指使對我進行報復。”呂晨道。
“案發當時是什麽情況?”方軼問道。
“當時大約淩晨兩點多,我和幾個朋友從酒吧出來,去飯館吃夜宵。結果剛下車就有壹幫人揮舞著棍棒打我們。當時我身邊的壹個朋友被對方壹棍子打倒在地,我們都蒙了,後來我們雙方就打在了壹起……”呂晨將當時的情況簡單的說了壹遍。
“也就是說是被害人鄒明龍帶人先動的手,妳們的目的是去吃夜宵,根本不知道發生了什麽,突然妳的同伴就被打倒了,對嗎?”
“是的。”呂晨道。
“審判長,我問完了。”方軼道。
方軼的提問很明確,就是在告訴審判人員,上訴人呂晨是在唱著歌,聊著天去吃夜宵的路上,被壹幫不認識的人突然襲擊後,實施的自衛反擊,從而造成被害人死亡。這本質上就是防衛過當,根本就不是什麽扯淡的互毆。
“下面進行法庭舉證和質證,控辯雙方和上訴人有新證據要提交嗎?”審判長問道
“沒有。”三方回答。
……
“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辯論。在辯論前,法庭提請控、辯雙方註意,辯論應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先請上訴人發言。”審判長道。
“我的行為是防衛過當,壹審法院判我十五年,量刑過重,請求法院依法改判……”呂晨道。
“上訴人呂晨的辯護人發言。”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請允許我對被害人表示沈痛的哀悼(畢竟死者為大,又是公開審理,必要的表面工作還是要做的,以免拉仇恨)。
根據壹審公訴人提供的證據,上訴人在去飯館吃夜宵的路上,突然遭到不明身份人員的攻擊,為了自保,不得不反擊,從而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慘劇。
但就事論事,上訴人的行為確實是為了自保,不是有意與對方發生沖突。所以上訴人的行為應屬於防衛過當,而不是有預謀的互毆。辯護人建議對上訴人呂晨判處緩刑。完畢。”方軼道。
“現在由檢察員發言。”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我們認為,正當防衛成立的要件之壹,即防衛行為的直接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不法侵害被制止後不能繼續實施防衛行為。
而上訴人呂晨持刀連續刺紮被害人胸部數刀,在被害人逃走後還對其進行追打,故呂晨具有明顯傷害他人的故意,其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壹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量刑適當,請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完畢。”男檢察員道。
“檢察員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我們認為,呂晨在酒吧與洪方舟發生矛盾後,返回車內取彈簧刀帶在身上,然後回到酒吧,其行為有明顯的傷害他人的意圖。其後,呂晨等人與受洪方舟指使的鄒明龍等人發生沖突,呂晨拔刀刺紮被害人鄒明龍,其行為不成立正當防衛,應為互毆。所以呂晨的行為不構成防衛過當。”男檢察員道。
“辯護人可以回應檢察員的意見。”審判長道。